乌海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作价出资入股、专业办理

乌海,海南2023-06-26 14: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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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集慧具备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资质,是中评协会员。 公司严格遵守独立、公正、客观和严守客户机密的职业道德,有完善的各项专业服务质量标准体系,为社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评估服务。 主要资产评估业务:企业价值评估、固定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商标、软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广告/宣传片/其他版权等)、厂房/养殖场/果树/苗圃等评估(含拆迁)、企业并购/收购评估、股权转让评估、技术入股、知识产权出资增资实缴注册资本等。 业务范围:北京,浙江-杭州、上海、天津、广东-深圳、山东-济南、河北-邯郸,江苏、安徽、江西、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新疆、内蒙古、陕西、宁夏、黑龙江、辽宁、吉林。 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也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不同的。 ⑴、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①关于营业税问题。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所得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①关于营业税问题。 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同样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因此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②关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 20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之规定,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评估增值的价值为标准。事实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予征收。 知识产权可作价出资的范围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为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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